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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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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10 16:14
标题: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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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0 16:14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3600-A-00100-1402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选址科 | |
| 2 | 行政许可 | 3600-A-00200-14020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选址科 | |
| 3 | 行政许可 | 1000-A-00100-140200 | 临时用地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相关科室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制发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
| 4 | 行政许可 | 1000-A-00301-140200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9-29)第二十二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科、队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许可决定后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出具准予采矿权延续批复文件;制发采矿许可证;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四条 |
三级联办 |
| 5 | 行政许可 | 1000-A-00302-140200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9-29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科、队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出具准予采矿权变更批复文件;制发采矿许可证;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四条 |
三级联办 |
| 6 | 行政许可 | 1000-A-00303-140200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第六条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十三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科、队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出具准予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三级联办 |
| 7 | 行政许可 | 1000-A-00304-140200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相关科、队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出具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三级联办 |
| 8 | 行政许可 | 1000-A-00305-140200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开出让后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条件、办结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采矿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送达责任: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颁发采矿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
三级联办 |
| 9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1-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划拨用地目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科室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核发《划拨决定书》,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0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2-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相关科室提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签订《出让合同》,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1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3-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章】《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科室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签订《租赁合同》,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2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4-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审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相关科室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出让合同》,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3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5-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相关科室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符合划拨供地的核发《划拨决定书》;符合协议出让的补办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4 | 行政许可 | 1000-A-00406-140200 |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四十条、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相关科室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局务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复后,制发批复文件,符合划拨供地的核发《划拨决定书》;符合协议出让的补办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利用科 |
| 15 | 行政许可 | 1000-A-00600-140200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现场查验;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提出初审意见;局务会议形成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制发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第四十一条 |
耕保科 | |
| 16 | 行政许可 | 1100-A-02200-140200 | 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科室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分割转让的上局务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办结责任:分割转让的,资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交易 | |
| 17 | 行政许可 | 1100-A-02300-140200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8)第二十一条 【红头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上报责任:作出同意上报决定的,制作请示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并进行测绘资质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测绘科 | |
| 18 | 行政许可 | 11503700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0号) 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正确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0号) 第十八条 |
地信科 | |
| 19 | 行政许可 | 115007000 | 本市公开出版地方性地图审核审批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2019年自然资源部修订)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出版过程监督,确保按审核后的图样出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2019年修订)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
地信科 | |
| 20 | 行政许可 | 11503400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8)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出版过程监督,确保按审核后的图样出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地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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