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营商环境(获取经营场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12-27 11:23
标题:
2.2.1.1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文号:
时效:
2.2.1.1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发布时间:2024-12-27 11:23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2.1.1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方法论释义: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调查机构记录的信息以以下两种方式保存
(1)同一个数据库,既包含属性信息也包含空间信息;
(2)不同但相连接的数据库(信息自动更新并在两个机构之间共享)。
工作基础:
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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