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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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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6-30 10:02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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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30 10:02 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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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


一、《湿地保护法》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


湿地是重要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喻为“地球之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会议、重要场合、考察视察中就湿地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12月,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稻田、麦浪、青纱帐、湿地都可以成为城市风景。2014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强调,湖泊湿地是“地球之肾”,我国湖泊湿地大量减少,再不“补肾”,我们还能撑多少年呢?要采取硬措施,制止继续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对有条件恢复的湖泊湿地要退耕还湖还湿。2015年8月,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采取综合举措,加大对青藏高原空气污染源、土地荒漠化的控制和治理,加大草地、湿地、天然林保护力度。2016年3月,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在听到扎龙、三江、珍宝岛等湿地成为旅游热点时强调,一定要保护好湿地。11月,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时强调,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2017年4月,总书记在考察广西北海金湾红树林湿地和南宁那考河湿地公园时强调,要做好珍稀植物的研究和保护,把海洋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区域建设好,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2018年4月,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抓湿地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时有没有先从生态系统整体性特别是从江湖关系的角度出发,从源头上查找原因,系统设计方案后再实施治理措施。2019年1月,总书记在京津冀考察时指出,白洋淀的污染十分严重,肾功能都要衰竭了,一直在透析。2020年3月,总书记在考察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时强调,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8月,总书记在考察安徽肥东县十八联圩生态湿地时强调,要坚持湿地蓄洪区的定位和规划,尽快恢复生态湿地蓄洪区的行蓄洪功能和生态保护功能。2021年3月,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强调,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10月,总书记在黄河入海口考察时强调,不能让湿地受到污染,也不能打猎、设网捕鸟。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讲话、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上的发展创新,是思想上的科学指导,是工作上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上,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推进新时代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针对过去存在的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三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湿地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国在森林、海洋方面已经出台了专门法律。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四是我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责任担当的重要法治实践。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将在武汉举办第十四届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在这个时间节点施行,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标志意义。


三、《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第一,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依法压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法律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红线,明确了各类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主体。名录是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和法律贯彻实施的基本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都要依法做好湿地名录认定工作,规范名录发布程序和内容,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同时,对划入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要依法加大保护力度。法律规定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已经公布,全国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正在展开,要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公布调查监测数据,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规划名录、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完善落实有关保护和利用的制度,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法律第三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一章的14个条文,主要是讲如何保护。当然,强调保护不是说不能利用,而是利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要求,是在保护前提下的科学合理利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坚决纠正过去追求高强度物质输出、以土地开垦为主的利用方式,实现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双赢”,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第三,认真抓好湿地修复制度的落实,确保湿地修复更加科学有效。湿地保护法明确了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就是强调自然恢复,减少人工修复,即使必须采取人工修复的,也一定要讲科学。在法律实施中,对此要高度警惕。湿地修复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重要湿地要依法编制湿地修复方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修复,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第四,搞好法律配套衔接,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湿地保护法是湿地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其条款设置和制度设计侧重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机制予以支撑,把法律规定落细落实。比如,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湿地保护规划、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和共享等,都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法律赋予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的权力,给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目前,《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在制定,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湿地的工作格局。湿地保护是系统工程、复杂工程、长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各个层级,必须各部门齐心协力,才能确保法律落地见效。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国家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湿地保护法对执法主体、监管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法律责任一章12个条文,涵盖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违法占用重要湿地、违法开垦填埋自然湿地、破坏红树林、违法开采泥炭、未编制修复方案或未按方案修复等多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十分全面严格具体。其中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规定得更加严厉。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要综合采取检查、审计、约谈、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让严格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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